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系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基本学籍管理工作条件,落实学籍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我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军训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7.学生毕业实习鉴定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我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我校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我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我校将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我校在校学生实行秋期注册,未完成学籍注册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我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再向我校提出转学申请,办理转学手续后完成转学。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依法服兵役而休学,应当立即向我校提交正式休学申请,未提交学生,我校将视为自动退学。
在校学生第一学期不允许因服兵役而休学。第一学期服兵役学生,学校将办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我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我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七条 我校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予以变更。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照我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我校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工学交替与岗位实习
第二十条 我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岗位实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岗位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我校和企业共同为学生完成实习鉴定。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将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我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我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我校将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我校将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我校将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我校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岗位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我校颁发。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